基金设立 

我们是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成立和营运开放式及封闭式私募基金的基金律师。我们的主要服务包括:

  •  结合客户短期和长期的商业方案,分析并厘定基金和基金管理平台的理想结构;
  •  起草、谈判和修改具备各种投资策略的私募基金发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对冲基金;
    •  私募股权基金(PE 基金);
    •  风险投资基金(VC 基金);
    •  信贷基金;
    •  不良资产基金;
    •  上市前投资基金(Pre-IPO 基金);
    •  单项基金;和
    •  共同投资基金;
  •  为不同结构的基金起草、谈判和修改发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 LPF);
    •  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Cayman ELP);
    •  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合伙企业(BVI LP);
    •  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HK OFC);和
    •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Cayman SPC);
  •  主导协调基金设立进程,包括与客户指定的审计师、税务顾问、行政管理人员、主要经纪商、保管人和其他本地/专业法律顾问就厘定理想基金结构、准备以及完成基金的发售文件进行联系。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设立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s)主要用于封闭式基金(例如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上市前投资(Pre-IPO)基金和单项基金)。尽管如此,开放式基金也可以 HKLPFs 构建。

身为香港律师,我们可以代表有意成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的客户递交 HKLPF 的注册申请。我们还会在客户设立和推出 HKLPF 时担任基金律师,主要职责包括:
  •  为客户筹组HKLPF需要的人员和专业中介团队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投资经理(IM)的管理和股权结构,以及投资委员会(IC)的组成;
  •  起草 HKLPF 的初始协议、注册申请和决议;
  •  代表我们的客户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注册申请;
  •  起草、谈判和修订 HKLPF 的发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和重述的有限合伙协议(ARLPA)、投资者认购协议、简易披露文件或私募基金配售备忘录以及补充协议(Side Letter);
  •  起草投资管理协议和反洗钱负责人服务协议;和
  •  起草 GP 启动 HKLPF 的决议并处理与客户和投资者(即有限合伙人)的交割事宜,包括筹备发售文件的最终版本和签署指示

在 HKLPF 推出後,我们还会就 HKLPF 的合规或备案要求提供意见

以下是 HKLPF 的一般结构图:

基金募资 

当基金经理向潜在投资者推销其基金时(无论是首次交割还是后续交割),我们会:

  •  审阅保密协议NDA、营销材料和宣传手册;
  •  审阅客户对投资者尽职审查的答复;
  •  修改补充协议及进行谈判;
  •  与基金行政管理人协调基金交割和投资者入伙事宜;
  •  为基金后续交割修改发售文件;
  •  就修改发售文件的投资者同意事宜和机制提供法律意见; 和
  •  审阅、建议和协调最惠国待遇(MFN)的选择过程。

基金营运

基金推出并营运後,我们的主要服务包括:

  •  就法律和监管变化更新基金发售文件;
  •  构建共同投资载体、平行基金和另类投资结构,起草其发售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见;
  •  起草转让或转换投资者股份/基金权益的文件;及
  •  起草或审阅客户对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基金发售文件、基金管理和运作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回复。

种子资金  

有时候,基金可能会有锚定投资人或种子投资人。他们除了享有基金的优惠投资条款外,还可能持有基金管理平台的股权或收益分成。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会协助客户:

  •  记录创办人、创办人的团队和种子投资者的上游管理和股权安排及进行谈判;
  •  起草和筹备股东协议、收益分成协议或其他适合的协议;和
  •  起草和谈判补充协议 (Side Letter),及就基金股份类别结构和披露事项提供建议。

基金投资 

我们的工作领域函盖广泛的基金产品和其他全权委托/管理账户,各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结构。 如果客户投资基金,我们将会帮助客户:

  •  从投资者的角度审阅基金发售文件,包括起草问题清单与基金经理及其法律团队讨论和商洽;及
  •  谈判和起草/修改补充协议(Side Letter)。

非争讼证券法监管事宜 

基金管理行业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监管,从建立由证监会持牌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管理平台到基金的推出和营运,我们的客户都需要有关证券法的法律意见。我们乐于与客户探讨解决与基金和基金管理平台有关的非争讼证券法问题。我们为客户解决的常见问题包括:

  •  适用于基金经理的证监会发牌要求(不论是对冲基金经理还是私募股权基金经理);
  •  香港的私募制度和证监会对基金文档的批准要求;
  •  本地基金经理或外国基金经理向香港投资者推销基金权益时需注意的香港证券法合规事宜;
  •  证监会守则指引通函(包括基金经理行为守则)中规定的披露和合规要求;
  •  专业投资者分类;和
  •  例行证监会审查後的常见问题。

彩芳律师事务所(与邱陈律师事务所和张伟聪律师事务所联营)

地址: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61号福兴大厦19楼A室